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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具体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占有二分之一

————王某1、王某2、王某3与骆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1、王某2、王某3与骆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案涉房屋原属于王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各占有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黄某某去世后,黄某某占有的50%发生法定继承,王某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各继承12.5%。王某某总计占有案涉房屋62.5%的份额。王某某与骆某某再婚后,王某某将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析产转移给骆某某,系王某某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王某某对案涉房屋还占有的12.5%的份额,王某某去世未留有遗嘱,骆某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

  基本案情

  原告:王志文。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水棉,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骆顺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静,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文、王智良、王伟华与被告骆顺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志文、王智良、王伟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被告骆顺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文、王智良、王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王有凌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顺达街1号之一加油站集资楼东楼302房产所拥有的份额为62.5%(涉案房产标的额为50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三原告各占涉案涉案房屋20.315%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王有凌与原配妻子黄桂英于六十年代在广州市花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王智良、王伟华、王志文。涉案房产是王有凌与黄桂英夫妻存续期间买的房产。后来黄桂英于2006年去世后,涉案的302房产份额已发生了一次继承分配,即王有凌获得了涉案房产的62.5%的份额,三原告各获得12.5%的份额。后来王有凌与被告骆顺玲结婚,没有生育孩子。而后,在王有凌(2019年5月26日去世)去世前5天,被告瞒着原告三人推着神志不清坐在轮椅上的王有凌去房管局办理析产登记手续,这显然是涉嫌违法的,并没有经得三原告的同意;即使王有凌愿意将其所占房产份额的一半析产给被告,也只能在其所占有的62.5%的份额的一半析产给被告,因此,三原告各占20.3125%,被告占39.0625%。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骆顺玲答辩称,一、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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