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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非医保用药在医保范围内存在同类用药的合理替换方案,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公司、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人保佛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合同,非人身保险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关于扣减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人保佛冈公司对于案涉事故的非医保用药免责,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在投保时,人保佛冈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无效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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