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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未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王某某诉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案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案

  案号:(2020)闽06行终13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12-31
  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e7308d3d18e4922a553aca20169d784
  王某某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6行终13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某某,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诉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行初11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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