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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A公司、陈某诉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正文


  
A公司、陈某诉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案情
  第三人陈某受聘于原告A公司,从事车辆检测引车员工作,受A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工作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2015年8月7日16时12分许,陈某在福建省龙海市某小学旁村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3日,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B社保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通知举证、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实陈某于2015年8月7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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