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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

————邓某某与彭某某扶养费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高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4年4月19日,原告、被告及原被告父母签订了《财产继承遗书》,其他人员在场见证。《财产继承遗书》约定原告终身由被告扶养,原被告父母的房屋(位于都江堰市××镇××街××期××栋××单元××号)归被告所有。2015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原告暂扶养至高成鸿18岁,后续事宜另行协商,如一方违约的需承担5000元违约金。自2019年8月13日起,被告未照顾原告生活。综上,被告并未按约履行扶养义务,且拒绝就后续事宜协商。
  被告高秋华辩称,1、被告没有义务继续对原告进行扶养,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首先,2014年4月19日,由原被告及其父母高守兴、易仕华其诸多证人签字确认的《财产继承遗书》中载明了三层意思:一、父亲、母亲年老病残,一切义务由被告夫妇护理,父母的房屋由护理的被告夫妇继承。二、原告因病残由被告夫妇护理其到终身。三、父母、原告在高成鸿(原告的儿子)18周岁之前均在被告家生活。其次、2015年9月11日,原被告及父亲在都江堰市聚源镇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由达成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告的饮食起居由被告照顾,直到原告的儿子高成鸿18岁成年后,护理期间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后续的事情以后再协商。该协议对之前约定的护理期限作出了重新约定,以该协议为准。另,2019年8月13日,被告的儿子高斌在照顾原告生活时,因承受不了原告的谩骂服毒,在医院住院治疗了5天,被告在医院照顾儿子。事后,原告在他人的挑唆下,即要求不要被告对其继续护理,并支付被告代为存的钱。2019年8月26日,在都江堰市聚源镇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大合村调委会的见证下,原被告自愿解除了扶养关系,被告将代为保管原告的9万4千元及父亲留下的2万元均给付了原告,双方之间扶养约定终止。最后,原告的儿子高成鸿已经年满20周岁,原告的赡养义务应当由其儿子履行,而不是被告。并且,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从被告处拿到的114300元,确定是用于原告的生活,该专款也能够保障原告多年最基本的生活照顾。终上,被告没有义务继续对原告进行扶养,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2、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应当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2015年9月11日的《协议书》第4条约定有如一方违约,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告在履行该协议中,并不存在违约。被告在2019年8月13日之后几天虽然没有待在原告身边照顾他,是因为被告的儿子在医院抢救,人命关天。并且,被告儿子住院是因原告的原因造成,导致被告不得不在医院,被告不存在违约。另外,当时原告的儿子也放假在家,被告丈夫还抽空过去照顾,根本不存在没有对原告完全放任不管。相反,在被告的儿子出院后,原告却主动要求不要被告对其进行照顾,终止照顾关系,而不是被告要求的。原告的诸多行为才存在违约,只是被告没有计较。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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