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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赖某某受贿、贪污、重婚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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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赖某某受贿、贪污、重婚案

  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某某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某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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