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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崔某某、何某某等人贪污案

裁判规则

  村基层组织成员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崔某某、何某某等人贪污案
  【关键词】
  村基层组织成员 国家管理职能 公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301号(2012年9月28日)。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353号(2013年10月17日)。
  【基本案情】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津南区咸水沽镇于2009年被列为本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津南区咸水沽镇池家稻地村土地整合作为示范镇建设项目之一,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崔某某担任该村动迁领导小组负责人,并对该村动迁工作负总责;村委会主任徐某某担任该村动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该村非住宅动迁工作;同时,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指派该镇工委主任何某某、津南区康健房屋拆迁中心工作人员杜某某为该村动迁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该村非住宅动迁评估补偿工作;津南区咸水沽镇政府委托天津市岳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华公司)对池家稻地村住宅和非住宅的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估价师韩某某负责具体测量和出具相关评估单的工作。
  其间,被告人崔某某得知自己担任股东的天津宝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特公司)属于拆迁范围内后,便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提议为宝特公司在厂房面积、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固定资产等方面做虚假评估,后被告人何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韩某某,授意其二人虚增厂房面积98平方米,导致虚增补偿人民币214620元。同时,被告人崔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三人又找到被告人杜某某,指使其为公司虚增附属物,导致宝特公司虚增附属物补偿价值共计人民币450969元。被告人何某某为使宝特公司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又找到天津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吉庆,授意其为宝特公司虚假评估内部固定资产价值128160元。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何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五人以虚增补偿价值的手段,共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93749元。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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