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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中应以犯罪总额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

————翟某某、孙某某贪污案

裁判规则

  共同贪污犯罪案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翟某某、孙某某贪污案

  关键词:贪污 共同犯罪 分赃数额 犯罪总额 罪责刑相适应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07)丽刑初字第354号(2008年3月28日)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222号(2008年12月10日)
  【基本案情】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某在担任天津市火柴厂劳资部部长兼徐庄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厂已经终止劳动合同的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有该厂养老保险金94410.66元,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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