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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具有行政可诉性

————天津晟鑫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通知纠纷案

裁判规则

  “责令限期拆除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20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属单位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向晟鑫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责令其30日内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养殖池原貌。为此,晟鑫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通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通知》是对涉嫌擅自占用海域施工行为作出的事先告知行为,目的是让晟鑫泰公司在相关行政机关启动正式拆除程序前自行纠正。《通知》对晟鑫泰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晟鑫泰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晟鑫泰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晟鑫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系通知晟鑫泰公司自行拆除所有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对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晟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对本案依法提审,或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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