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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李某某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姜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咖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日进入被告漫咖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平台主播,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奖励,工作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中心4楼。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漫咖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至今仍拖欠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其于2018年4月27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漫咖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欠付工资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712.5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李某某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
  被告漫咖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其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直播资源和政策。李某某主播收入是网友的打赏、礼物,平台从收入中提成50%,漫咖公司收到平台的钱后按比例与李某某分配,并不向李某某发放工资;李某某的工作内容不是其经营范围;李某某的直播行为不受其管理,直播时长不由其控制,直播内容是李某某自己策划,直播地点自己选择;李某某自己注册平台账号,自己管理账号,漫咖公司仅作备案。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漫咖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庆典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资讯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网页设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演出策划服务;直播策划服务;演出经纪服务(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被告漫咖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中心4楼招募李某某从事网络直播,其招募海报中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漫咖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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