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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对同性恋者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孙某某、胡某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双方均为男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某、胡某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被媒体称为“我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理解,同性之间的结合能否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是否就意味着民政部门必须要为同性恋者办理婚姻登记?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能否成为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案情

    原告孙某某、胡某某(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诉称:2015年6月23日,两原告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两原告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职责,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两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后,审查确定两原告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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