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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不能成为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

————孙某某、胡某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裁判规则

  根据对“一夫一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某、胡某某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情】

  原告孙某某、胡某某(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诉称:2015年6月23日,两原告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两原告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职责,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两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后,审查确定两原告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当场口头告知其结果和理由。被告作出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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