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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机构具有承担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中国海监机构具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海洋强国战略,依法用海、管海是海域使用管理的两端。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海洋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从事海洋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海需求迅速增长。其中海洋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可观,广西沿海的养殖业和海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类非法用海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严格禁止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逐年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是,由于我国海岸线漫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量薄弱等因素,针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政管理存在“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本案是北海海事法院自2016年重新受理海洋行政案件以来,受理的第一起不服海洋行政处罚案件,原告否认其占海、填海事实,并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从立案、勘验调查、权利告知、听证、会审、执法人员资质等程序事项提出全面质疑。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二审过程中全面审查了被诉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处罚适当性等方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审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基本信息】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乃志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简称海洋渔业局)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北海市渔沣海水养殖有限公司(简称渔沣公司)。

    2.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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