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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有权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驳回案

裁判规则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驳回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方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爵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分三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以下简称镇江海关)申报水泥出口至加蓬共和国,共计15000吨,申报总价为765000美元。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投诉称,其公司生产的“海螺牌”水泥在业内享有盛誉,公司在第19类水泥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第996978号“ ”注册商标是“海螺”英文译文CONCH变形而来,方爵公司在其出口水泥的包装袋上使用的“ ”商标与海螺公司 “ ”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故申请海关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镇江海关依据我国海关法二条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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