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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认定应当限缩,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危害相当性

————殷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规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殷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自2009年开始至案发,在本区川沙新镇某小区房屋内及小区公用车棚内非法储存汽油及液化气罐销售牟利。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处罚。2018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被告人殷某某住处及公用车棚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共计0.51吨汽油及31罐满罐液化气气罐,其大量非法储存危险品于社区,已严重危害小区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刑初360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查获的液化气、液体石油产品等均予以没收。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殷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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