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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特定人员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追逐和敲击正在行驶的车辆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某、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规则

  以报复特定人员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
  以报复特定人员为目的,在城市主干道上驾车高速追逐击打特定车辆致使车内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并可据此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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