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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认识到危险的严重性及危险发生的必然性,不应认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欧阳某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规则

  我国现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欧阳某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欧阳某某系某校教师。2017年9月13日,欧阳某某一家三口分别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代为下载了投保软件、填具注册信息、设置密码,填具《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并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如何?”投保人回答:“身体状况好的。”此前,欧阳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参加单位每年组织的体检。体检报告提示:考虑肺部炎症后遗灶可能,建议随访。欧阳某某未按上述提示看病就诊。2018年4月15日,欧阳某某再次参加单位年度体检,查出右下肺有小结节。欧阳某某经体检中心提醒赴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右下肺恶性肿瘤。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59,961.14元。欧阳某某遂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派员问及投保前年度体检状况,欧阳某某当即将体检报告提供给保险公司。嗣后,保险公司以欧阳某某未如实告病史为由通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欧阳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86,914.88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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