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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的约定不属于减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王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险合同中关于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关于王某某是否在等待期内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对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的格式条款,应当给予严格解释,不得随意扩张。案涉保险合同中对于什么疾病、在什么条件下和患病程度等情形足以认定为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保险公司未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该格式条款不够明确、存在争议,依法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王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在齐齐哈尔第一医院就诊的病状就是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原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王某某称,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平安人寿辩称,原审判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等待期约定并不属于减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是一种观察期,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会设置等待期,避免逆选择(带病投保)的发生,其本质属于双方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现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王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的病理诊断结果“(左室带)鳞状上皮增生伴角化。符合喉角化症”,属于合同约定的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原审法院结合病理诊断及医学界普遍认定意见作出裁判,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平安人寿立即给付保险理赔金200,000元;2.请求判令平安人寿支付拒付保险理赔金2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人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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