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启与李某分别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启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启与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资办理。高某启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某翔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某翔。高某2、高某3、高某4为高某启与李某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高某启、李某与高某2交换房产所得。高某2、高某3、高某4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启、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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