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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相对人知晓行为人的代理意思的,构成间接代理,不适用无权处分规则

————孙某某诉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自己名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某诉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7008号(2017年2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107号(2017年7月31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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