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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邵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查明:2006年11月28日,郭某某、邵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邵某向郭某某购买系争房屋总价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8万元。合同中约定邵某于2006年9月22日支付定金1万元,2006年9月29日支付17万元,余款40万元由银行放贷。郭某某于2006年12月3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邵某进行验收交接。邵某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郭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邵某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0.01计算,逾期超过5日后邵某仍未付款的,除邵某应向郭某某支付5日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邵某还应继续向郭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止,违约金按邵某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0.01计算。郭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系争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邵某,应当向邵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邵某已付款日万分之0.01计算,逾期超过5日后郭某某仍未交付的,除郭某某应向邵某支付5日违约金外,合同继续履行,郭某某还应继续向邵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日止,违约金按邵某已付款日万分之0.01计算。合同中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006年11月28日,系争房屋产权变更至邵某名下。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及相关过户发票、收据等原件均在郭某某处,郭某某居住系争房屋至今。
  2010年1月,郭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邵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原审中郭某某诉称,2006年10月,因其退休,系争房屋银行贷款还款出现困难,经其弟弟介绍,其结识了高某某,高某某称可以帮助其还清贷款,但必须通过作假买卖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房屋产权待2-3年后再通过买卖方式转还,其可居住在房屋内,户口也无需迁走。其当时贪图小利,同意了高某某的上述方案。2006年11月28日,因邵某与高某某是夫妻关系,且邵某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故郭某某、邵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邵某向郭某某购买系争房屋,总价为58万元,但上述房款郭某某未收到,郭某某只知道系争房屋的贷款7万元还清了。嗣后,郭某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过户时的相关单据原件均在郭某某处。2009年12月,因邵某及高某某向他人借款未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系争房屋,郭某某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故起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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