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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

————胡某某传播性病案

裁判规则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某传播性病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915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由:传播性病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10-14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灶利、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灶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至6月11日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明白该病传播途径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西约某处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嫖客梁某某谈妥嫖资后,在上址准备进行性交时被民警现行查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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