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在渝北区某路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2春节后,被告人张某某被确认为艾滋病患者。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谋生,又来到渝北区某路蒋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门市继续卖淫。
2012年10月12日15时许,当被告人张某某在蒋某某的门市内正与嫖客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接报案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窃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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