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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出借人一方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点

  原告持有的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本案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1)仓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户头转账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均被被告拒绝。现诉请判令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借款合计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利息(从原告起诉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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