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潘某某撤销债权债务协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平潭县人民法院(2010)岚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终字第2358号判决书。
【案情】
原告:吴某某。
被告:潘某某。
第三人:林某1、林某2。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与第三人林某1、林某2合伙承揽工程,约定联系承揽工程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垫付。因情况发生变化,合伙人于2008年9月27日确定无法承揽到工程,并就此截止合伙开支。2009年,被告向原告催讨垫付的款项,由于原告无法偿还欠款,被告在没有向原告提供具体的开支凭证,也没有组织各方算帐的情况下,要原告承担开支208760.00元,并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要原告向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9920.00元的借条作为认欠。2009年12月,原告无意中发现被告遗忘在原告小车后备箱中一个纸袋,里面装有被告制作的联系工程期间的合伙开支凭证,方知合伙开支总额150474.00元,还包括被告虚构的三笔开支以及被告虚构的所谓原告借支数额。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89920.00元的借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向被告出具金额为89920.00元的借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