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尹某某、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尹某某、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原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原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尹某某收到贿赂款的时间在2014年1月,不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应认定为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尹某某受贿的金额应为50万元,收受另外10万元是在警方已经掌握信息并进行了布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系警方以“警察圈套”的方式诱使被告人受贿,被告人在收到财物时即被抓获,已丧失对该10万元的处分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李某某的辩护人亦提出不应将该10万元计入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5月起,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分别担任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实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尹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的开发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李某某负责公司的工程及合同预算。
  2012年年初,红鼎实业在重庆市北碚区三溪口开发的红鼎高尔夫社区样板区一期2号地块项目需要安装中央空调,斯博瑞公司总经理程龙方欲承接该空调工程,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考察斯博瑞公司产品后与被告人尹某某商定,将该空调工程交予斯博瑞公司承接,作为回报,程龙方需支付合同标的30%即140万元好处费,具体由李某某出面向程龙方索要。2012年2月,李某某与程龙方见面,李某某允诺想办法将该工程确定给斯博瑞公司,并保证付款进度、验收支持,程龙方为得到该空调工程及以后能继续承接红鼎实业的工程,表示同意支付140万元好处费,双方同时谈好程龙方在拿到红鼎实业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予以支付。同年2月29日,尹某某、李某某通过变相执行招投标的形式,事先确定由斯博瑞公司中标。2012年3月28日,斯博瑞公司顺利与红鼎实业签订《红鼎高尔夫社区样板区一期2号地块中央空调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738900元。2013年年底,李某某与程龙方再次见面,程龙方以人工费、材料费上涨以及资金困难等为由,要求降低好处费,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好处费为90万元,李某某将此事向尹某某汇报,尹某某予以同意。之后,程龙方答应2014年春节前支付60万元,先付50万元,延后再支付10万元,李某某将此事向尹某某汇报,尹某某也表示同意。2014年1月26日,程龙方安排其公司财务将50万元转入李某某提供的事先由尹某某指定的署名张丽的平安银行重庆渝北支行账户。同日,尹某某从其招商银行重庆支行账户转账25万元到李某某妻子的招商银行大连分行星海支行账户。
  2014年3月17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程龙方在重庆市渝北区天来大酒店附近的“茶莊王”茶楼见面。程龙方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交予李某某,李某某清点后离开茶馆,准备驱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