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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有影响力的商标后向先使用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无锡中院(2016)苏02民初71号
  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1874号
  原告: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从而获得形式上的商标权。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的被许可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应当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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