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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商标侵权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诉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迈伯特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并改判驳回艾美特深圳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注册商标在小家电领域有一定知名度,迈伯特公司处于封闭性较强的电力行业,两者功能、用途、市场差异较大;涉案注册商标消费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迈伯特公司客户是国家电网、能源公司等大型企业,双方所处地域不同,艾美特深圳公司主要在广东经营,迈伯特公司主要在江苏经营,不会产生混淆。2.迈伯特公司使用艾美特字号是善意的,经过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没有攀附故意。3.赔偿应以侵权造成损失为依据,一审判决赔偿9万元没有依据。
  艾美特深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美特深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迈伯特公司:1.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艾美特”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2.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艾美特”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含网站中使用),并在1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3.赔偿艾美特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艾美特深圳公司于1991年5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金3200万美元,登记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厨房电器、厨房用品、日用电器及配件等诸多项目。2006年12月8日,广东省总商会、广东省家电商会向艾美特深圳公司颁发证书,载明该公司生产的艾美特牌电风扇等系列产品被评为“广东家电最具全国竞争力十大品牌”,2011年3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向艾美特深圳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载明:2010年度“艾美特”牌电暖器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艾美特”牌家用电风扇占有率第二位,此后多年,该会对艾美特深圳公司的“艾美特”牌电暖器、家用电风扇、电磁炉先后颁发荣誉证书,此外艾美特深圳公司还获得国内其他多项荣誉。2008年4月21日,艾美特深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6945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面包烘箱、电扇排气风扇、空气调节用过滤器等)。2010年10月21日,艾美特深圳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2899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电熨斗、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同日,还核准注册了第34493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摄像机、电传真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2013年12月7日,艾美特深圳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94997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插头、插座等)。2020年2月28日,艾美特深圳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55164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开关、电插头、电开关等)。目前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在(2008)商标异字第01902号“艾美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艾美特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扇、换气扇”商品上的“艾美特”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局在(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0748号对“埃玫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仍确认了该事实,即艾美特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于“电扇;换气扇;电暖气”商品上的“艾美特AIRMATE及图”商标为公众熟知,曾被该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艾美特深圳公司另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对广州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海盐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有关法院均采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上述驰名商标认定,认定艾美特深圳公司企业名称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并判决相关被诉公司停止使用“艾美特”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020年7月22日,艾美特深圳公司代理人刘婷前往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月29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深证字第85858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及附图记载,同年7月22日,刘婷在该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该处计算机上通过百度搜索“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网络页面,其网站显示:网页首页上方显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名称,载明企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方式;并有公司简介、新闻中心、产品中心、工程案例、服务理念等栏目,其中工程案例栏中“光伏并网柜”一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其余浏览文件文章发布期早于该时间。在服务理念一文中,在表述“艾美特产品、艾美特电器、艾美特电器服务中心”时,使用深色字体显示了“艾美特”。艾美特深圳公司主张该三处文字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侵犯其涉案“艾美特”注册商标权,另艾美特深圳公司还主张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艾美特深圳公司还提供其与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其为本案维权支出5万元律师代理费。同年7月31日,艾美特深圳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经工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5080万元,原登记企业名称为南通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9月变更登记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其登记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线电缆、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箱式变电站,美式变电站,环网柜、中置柜、低压柜研发、生产、销售等。2016年9月21日,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365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变压器(电)、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现在有效期内。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还在互联网上设立了www.jsamtdq.com网址的企业网站(即艾美特深圳公司公证取证的网址,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称该网站系委托他人接入),介绍企业及产品等信息。2019年8月2日,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收到署名为工信部网站邮件,通知该“艾美特”网站已被注销,网站备案号予以收回。至一审起诉及开庭时,该网站仍在互联网上,可被搜索及打开,网页内容与艾美特深圳公司公证取证内容一致。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其委托国家高低压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两份检验报告、2019年度全年销售明细及部分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主张其与艾美特深圳公司间主营经营范围、销售方式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主张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的采购对象不会对两公司产生混淆,从而主张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7日,原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经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并变更了经营范围为: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原“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线电缆”等项目已不在现经营范围。迈伯特公司认为原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并不构成对艾美特深圳公司不正当竞争,为避免纷争而主动变更。艾美特深圳公司质证认为“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艾美特”已不再属不正当竞争,但不排除迈伯特公司仍会将名称改回及涉诉网站中仍有原企业名称,坚持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请,即停止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及限期改名。
  一审法院认为:艾美特深圳公司系第1169452号、第4289943号、第3449371号、第9499736号、第3355164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一、迈伯特公司涉案行为侵害了艾美特深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案中,迈伯特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对公司服务理念介绍时,用显著颜色文字对“艾美特”进行突出性使用,进行企业产品介绍、宣传、推广等,起到引起社会公众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艾美特深圳公司主张的涉案若干商标,以“艾美特”为主要识别要素,该文字非中文成例词,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第9类、第11类产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没有必然联系,具备较强的显著性,通过艾美特深圳公司的长期经营、宣传、推广,早在2008年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亦确认其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搭载有良好的商誉,迈伯特公司网站中使用“艾美特”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迈伯特公司生产或销售产品与艾美特深圳公司存在某种关联的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艾美特深圳公司请求责令迈伯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停止使用“艾美特”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企业网站由迈伯特公司要求设立,其中的涉案“艾美特”文字表述侵犯了艾美特深圳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停止使用。关于迈伯特公司辩称网站系委托他人设立及备案号已撤销的问题,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应由迈伯特公司承担,即使网站备案号已被主管部门撤销,但该网站仍在互联网上,通过搜索工具仍能被找到及打开,迈伯特公司负有对该网站后续清理的责任,并应负责对涉案网站商标侵权内容进行修改,以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迈伯特公司辩称其主营范围为高压电器类产品,与艾美特深圳公司经营的空气类小型家电产品不属同种或近似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艾美特深圳公司与迈伯特公司原工商登记中,均有家用电器、电线电缆等相同经营范围,各自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均涉及第9类产品,其中均涉及插头、插座、电线、电缆、变压器、高低压电器设备等产品,双方产品类别部分属相同或近似,迈伯特公司主张其中高压电器类产品与艾美特深圳公司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不相同及近似,但不能否定双方存在部分产品相同、相近,因此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构成,因此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迈伯特公司还辩称双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主营区域不同,使用“艾美特”文字意指迈伯特公司的字号,并非产品商标性使用。因商标核准登记经商标主管部门依法公告后,艾美特深圳公司涉案“艾美特”商标权利一方面已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示,另一方面商标主管部门已认定艾美特深圳公司“艾美特”为驰名商标,依法应当认定迈伯特公司及其交易对象知道或应当知道“艾美特”商标归属于艾美特深圳公司及驰名情况,迈伯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简化并突出使用,与艾美特深圳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迈伯特公司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双方间是否有商标许可,或对双方间是否为关联企业产生误解,即会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迈伯特公司该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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