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诉蔡某1、蔡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江苏省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高科公司)。
被告:蔡某1、蔡某2。
中环高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2018年8月28日注册取得了第263031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花盆等。
2018年9月11日,中环高科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淘宝网“优正园艺”店铺购买了涉案花盆产品,并于当月19日在公证处对收到的包裹外包装及内容进行了公证。经一审当庭拆封包裹,内有大小不一共4只加仑花盆,花盆中上部位置印制了“”“MONROVIA”标识,在该标识下印制了www.monrovia.com。
经淘宝网披露,“优正园艺”店铺的经营者为蔡某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优正园艺”的蔡某1多次和中环高科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中环高科公司的加仑花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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