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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具有临时性,且委托权限系双方约定,委托人可以对外披露受托人的存在,亦可以不披露受托人的存在

————肖某某诉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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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肖某某诉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6)渝0120民初4788号 二审:(2017)渝01民终7164号
  案情
  原告:肖某某。
  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坊公司)。
  第三人:四川省大竹县政府。
  和坊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0日,李承阳担任总经理。2011年5月14日,和坊公司发出告投资大竹县业主书,介绍了大竹县投资政策和预期回报等情况,其中第12条载明:“用地证件:首付2万/亩后,3个月内土地交付使用,并办好各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政府办理“一书三证”:项目报告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2011年5月18日,肖某某为甲方、和坊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与政府进行接洽、谈判及处理征地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及其他征地意向委托人共同委托乙方代为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三、甲方同意并自愿由乙方代收部分土地出让款。四、甲方须向政府征用土地10亩。按乙方与政府谈判意向,以4万元/亩(征用土地出让金)计算,甲方应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40万元。由乙方代收征用土地款20万元”。2011年5月8日,肖某某向李承阳预交土地款2万元。5月20日,肖某某向李承阳缴纳土地活动费1000元;同日,肖某某向和坊公司缴纳土地代收款8万元。2011年6月16日,大竹县人民政府为甲方,和坊公司为乙方,签订中国西部皮鞋城(中国皮鞋民族品牌设计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载明:“甲方与项目各业主书面委托、全权代表各业主的乙方本着合法、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2014年11月8日,肖某某以委托人名义,和坊公司以受托单位名义,签订了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因有事不能亲自办理入场建设及相关手续。特自愿委托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代为办理”。11月29日,肖某某向李承阳转账支付30万元。经审计,川蜀威所审(2017)第11-38号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和坊商贸有限公司代收大竹县西部皮鞋城项目业主土地款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30日,与和坊公司发生代购土地关系的业主共有309户,和坊公司累计收取并且未退还182户业主土地款2702.5万元,其中有17户业主缴纳土地款771万元并取得了土地证,其他165户业主缴纳土地款1931.5万元未取得土地证。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30日,和坊公司支付西部皮鞋城一期建设用地土地款净支出1156.459万元,支付西部皮鞋城二期建设用地的意向性保证金150万元。”“由于和坊公司未对代收业主的土地款实行专款专用,而是与代收建设款、银行借款等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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