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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没收只能是对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某海关将某公司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予以没收,没有法律依据

————某公司不服海某某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处罚没收只能是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公司不服海某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公司与朝鲜×贸易会社(以下简称贸易会社)于1994年4月28日在海口签订了一份易货贸易合同书。同年8月6日,贸易会社按合同约定将870辆俄罗斯产“拉达”牌小汽车(以下简称“拉达”小汽车)运抵目的港海南洋浦港。12月7日,海关总署、经贸部发展司会同签发的传376号传真电报,函复海某某,认为:“经审阅有关合同及单证,均符合易货贸易的要求,准予按易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12月19日,原告在洋浦海关正式报关,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在被告的监管下及时在海口秀英港组织汽车轮胎出口朝鲜,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经洋浦海关核准,给予合法提取350辆“拉达”小汽车。后因贸易会社要求变更货物规格,经双方协商,于1996年1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组织汽车轮胎出口朝鲜,贸易会社对原告的易货平衡给予接受,被告以琼关业〔1997〕59号文通知原告称:“经核查,该笔易货贸易进出基本平衡,原易货合同执行完毕。”同时它还限期原告办理余下的520辆车的海关手续和提取车辆。该批贸易中,因贸易会社拒付第0008号和第0009号正本提单,造成原告无法办理提车手续提取车辆,无奈于1997年5月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在同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现存于海南洋浦港仓库的第0008号和第0009号正本提单项下的406辆‘拉达’车归原告所有;宣告两正本提单作废。”综上,该批易货贸易项下的870辆“拉达”小汽车的所有权明晰,已向被告申办了报送手续,并核销,提取了其中的部分车辆,并领取了被告已开具的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被告以无合法进口证明为由,将原告尚未提取的520辆小汽车予以罚没并已拍卖。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的程序不合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海某某1998琼关违字第40号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49922元。

  被告(上诉人)海某某辩称,1994年8月6日,原告在该合同未经海关备案、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将该合同项目下进口的870辆“拉达”牌小轿车运抵洋浦港。因手续不全且数额较大,洋浦海关经被告向海关总署请示,海关总署批准同意该批车辆可按易货贸易办理进出口手续。于是,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正式接受原告的报关并开出税单。因原告无法一次性缴纳税款,故被告同意原告分批缴税。截至1996年3月,被告根据原告出口轮胎及纳税情况先后放行上述350辆小汽车。而后,因国家对易货贸易的许可证及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及发现原告有伪造出口报关单骗取核销合同的嫌疑,被告停止办理剩余520辆车的放行手续并立案调查,后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行文请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于10月22日以调审〔1996〕361号文批复,限期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法的易货贸易手续(包括提单),凭合法手续放行车辆;逾期不能提供上述合法手续,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限一个月内补来许可证,否则,按无证到货没收”。后原告对520辆“拉达”小汽车逾期不能提取,被告按无证到货予以没收。被告认为其处罚决定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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