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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几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机械地一一考虑其全部因素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某某、尹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索菲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支持索菲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必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错误。涉案第1761206号“索非亞”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0类,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集成吊顶上的吊顶模块与电器模块分属第6类和第11类商品,南阳索菲亚公司亦已于一审中确认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集成吊顶上,对应第6、11、19类商品。因此,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即使索菲亚公司可以以其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的第4287169号“索非亞”商标主张权利,但本案还涉及第11、19类商品,仍然涉及跨类保护的问题。并且,第428716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金属门(滑门、拉门)、金属门、金属隔板、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挡板”,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综上,在本案中确有必要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2.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相关裁定的内容,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驰名,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商评委认定涉案商标于2011年6月前已构成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索菲亚公司于一审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足以证明该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早已成为驰名商标。3.一审法院不支持索菲亚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主张错误。(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使用的商品虽不同类,但有较强联系,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在集成吊顶产品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导致驰名商标显著性减弱,构成商标侵权。(2)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sofyell.com”作为网站域名使用,并在该网站实施招纳经销商、销售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3)南阳索菲亚公司一审认为涉案商标的禁用权不能扩张至案外人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注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且禁用权的范围会随着商标显著程度的强弱发生变化,加之商标行政审查标准与司法判断标准不统一,都可能导致不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出现交叉。当侵权行为刚好落入该交叉区域时,两个商标权人均可分别主张行为人构成侵权,故索菲亚公司行使涉案商标禁用权不会损害案外商标权人的利益。4.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司米公司、索菲亚公司非法获利大,仅由加盟费产生的非法获利已高达50万元以上;其不仅使用涉案商标,还大量使用“定制家”、舒淇人物形象、“司米”等与索菲亚公司密切相关的其他元素,主观恶意明显;其在多地发展经销商,并通过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情节严重;其不仅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还实施了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被诉侵权行为对索菲亚公司的市场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一审30万元的判赔数额不符合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达不到遏制侵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的效果。5.一审法院未支持“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错误。被诉侵权行为已对索菲亚公司及其索菲亚品牌的市场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市场声誉,使广大消费者不被继续误导,对该项诉请应予支持。6.一审法院未判决司米公司与南阳索菲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该二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相同,实际均由吕某某控制,系用于专门实施“傍名牌”行为的混同主体。
  吕某某、尹某某、南阳索菲亚公司二审共同辩称:1.本案无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索菲亚”一词不具有独创性,本身的显著性不强,该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智慧,相关公众对“索菲亚”的认知源于其本身含义。索菲亚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第4287169号“索非亞”商标,其完全可以以该商标主张权利,无须请求对涉案商标进行跨类保护。2.一审判赔额过高。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仅是制作网页进行宣传,事实上并没有一百家加盟店,更没有收取高额的加盟费。该二公司的行为并未对索菲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亦未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索菲亚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亦明显过高。3.吕某某、尹某某均是来自底层的农民工,生活不易,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才导致此次纠纷,其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商标权之恶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吕某某、尹某某、南阳索菲亚公司承担一定的合理费用,并驳回索菲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索菲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在产品、网站、微信公众号、门店及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索菲亞”及与“索菲亞”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有关介绍、宣传、展示等行为;2.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3.南阳索菲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索菲亚”及与“索菲亚”近似的企业名称,并在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4.南阳索菲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索菲亚”及与“索菲亚”近似名称的微信公众号,并在十日内变更公众号名称;5.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共同赔偿索菲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100万元;6.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新浪家居”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7.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索菲亚公司及关联公司情况:索菲亚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5日,原企业名称为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8日变更为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44099万元,经营范围为:木质家具制造;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床上用品制造;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饰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家具安装;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家具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其他家具制造;毛巾类制品制造;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2011年4月,索菲亚公司在深交所A股上市。
  2009年11月10日,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1年11月索菲亚公司被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12年3月20日,索菲亚公司连续五年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同年7月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索菲亚公司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同年12月,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索菲亚公司“广州市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2014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索菲亚公司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一审庭审中,索菲亚公司明确其官方网站为××,sogal.com.cn。
  司米橱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注册资本为2380万欧元,股东为SALMS.A.S与索菲亚公司,经营范围为:木质家具制造;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零售;家具批发;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安装;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等。其于2015年4月14日取得第20类商品上的“司米”商标。
  2.索菲亚公司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2002年5月7日,广东汇高贸易有限公司的“索菲亞”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餐具柜;非金属门装置;家具;家具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衣帽架(家具)”,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61206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止,后经核准续展至2022年5月6日。2003年7月28日,该商标转让于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9月28日,该商标转让于广州索菲亚家具制品有限公司;2010年8月6日,该商标转让于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月14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索菲亚公司。
  2003年12月以来,索菲亚公司的前身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开始在第20类商品上使用“索菲亞”商标。
  2011年12月,索菲亚公司在家具、家具门、非金属门装置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014年12月。2015年12月31日,商评委认定索菲亚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6年2月4日,商评委认定索菲亚公司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在2011年6月前已构成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索菲亚公司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展览、户外广告、电影贴片广告等多种形式对“索菲亞”品牌进行宣传,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于2012年-2016年聘请舒淇为“索菲亞”衣柜及家具产品广告代言人。
  2014年8月14日,索菲亚公司的“索菲亞”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滑门、拉门);金属门;金属隔板;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挡板”,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287169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
  3.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司米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股东为吕某某、尹某某,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换气扇、照明灯具、金属装饰板、塑料制品、五金件、晾衣架、拖把的制造、加工、销售。
  南阳索菲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股东为吕某某、尹某某,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金属吊顶材料、集成吊顶灯、换气扇、浴霸销售及售后服务。2014年8月23日,该公司企业名称由南阳市索菲娅集成吊顶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2015年8月7日,吕某某的第14504404号“sofyell”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太阳能热水器;淋浴热水器;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同日,吕某某的第14504405号“sofyell”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天花板;金属屋顶;金属地板;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金属螺母;家具用金属附件”;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4.被控侵权事实: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15806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9日,索菲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入http://www.baidu.com百度搜索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索菲亚吊顶”,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舒淇代言,集成吊顶十大品牌,索菲亚集成吊顶官方网站”进入该页面,网址显示“××”,网页上部显示“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頂”“加盟索菲亚圆财富梦想”,品牌介绍处显示有舒淇图片,左上侧标有“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頂”,点击右侧“进入官网”,网址为××/index1.asp。网页左上部显示“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頂”,网页中部左侧为“私属顶·定制家索菲亞集成吊頂”,右侧为舒淇图片。下部有“索菲亚集成吊顶动态”、“索菲亚集成吊顶新品”、“索菲亚集成吊顶联系方式”、“索菲亚集成吊顶产品体验馆”,网页最下部载明“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监制)、嘉兴市司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生产),传真为0573-83245376,地址: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点击进入“公司新闻”,显示“凭借索菲亚强大的品牌号召力”、“私属顶、定制家,就是索菲亚”。点击进入“关于企业”,显示司米公司“旗下品牌索菲亚集成吊顶,是一家专业从事艺术系列吊顶……集成吊顶配件的创新型企业。索菲亚集成吊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贸易于一体……索菲亚集成吊顶秉承优良的营销理念,目前已在全国拥有数百家专卖店……”。点击进入“荣誉资质”,显示索菲亚公司“SOFYELL”品牌荣获“中国集成吊顶行业十大品牌”。点击进入“产品中心”,显示电器、板材、换气扇、灯具等产品。点击进入“联系我们”,显示为“嘉兴市司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电话:400××××1369、0573-83245377,传真:0573-83245376,网址:××。点击“在线客服”出现对话框,点击详细资料显示“索菲亚集成吊顶”地址为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南侧,经询问表示品牌加盟费为5000元,有100家左右的加盟店。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1580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9日,索菲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入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索菲亚集成吊顶”,点击进入“全屋定制吊顶索菲亚集成吊顶加盟或者开启-吊顶资讯-中华吊顶网”,显示“全屋定制吊顶索菲亚集成吊顶加盟火热开启”的资讯;点击进入“加盟索菲亚集成吊顶”,显示“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顶”、“索菲亚集成吊顶嘉兴市司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点击联系方式,显示公司地址为“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公司电话400××××1369,官方网站:××,××。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15805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6月29日,索菲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入百度搜索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索菲亚集成吊顶”,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索菲亚集成吊顶是索菲亚集团的吗-基础建材-房天下问答”,未显示相应答案。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24407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9日,索菲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入百度搜索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索菲亚吊顶”,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舒淇代言,集成吊顶十大品牌,索菲亚集成吊顶官方网站”,页面左部显示“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顶”及舒淇图片,点击“进入官网”显示相关页面。启动移动电话,点击并登陆“微信”,进入“发现”界面,点击“扫一扫”,对网站二维码进行扫描,显示“sofyell索菲亞集成吊顶”、“索菲亚集成吊顶”,微信认证显示为南阳索菲亚公司,并“关注”,进入相关界面,点击在该界面右上角人形图标,显示企业为南阳索菲亚公司、工商执照号,经营范围、企业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2014年10月23日完成微信认证。浏览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显示“SOFYELL”,在“联系索菲亚”中显示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监制)、司米公司(生产),地址为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电话:400××××1369,0573-83245377,传真:0573-83245376,网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92226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23日,索菲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点击并登陆“微信”,进入“发现”界面,添加并查找公众号“索菲亚集成吊顶”,点击“关注”,进入相关界面,点击“微动态”,随后点击“关于索菲亚”,进入并浏览“公司简介”,联系索菲亚,显示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监制)、司米公司(生产),地址为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电话:400××××1369,0573-83245377,传真:0573-83245376,网址:××。点击“查看历史消息”2015年10月14日显示“有一种尊贵叫做--索菲亚”、“索菲亚终端销售人员支招:如何把握‘第一次’机会”、“索菲亚知识讲堂:经销商成功的‘五大秘诀’”、“索菲亚就是这么任性!‘八大风格’任你选择”,2015年10月20日显示“索菲亚-让生活享受艺术,让艺术融入生活”、“索菲亚集成吊顶产品具有的四大优势”、“九九重阳到,索菲亚祝大伙身体健康”、“索菲亚知识讲堂:不同类型客户的应对技巧”。企业成立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同年10月23日完成微信认证。浏览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显示“SOFYELL”,在“联系索菲亚”中显示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监制)、司米公司(生产),地址为嘉兴市王店镇小家电工业园区姚家路,电话:400××××1369,0573-83245377,传真:0573-83245376,网址:××。
  一审法院另查明,××网站主办单位为南阳索菲亚公司。索菲亚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9300元,差旅费2277.5元,合计61577.5元。
  一审法院认为,索菲亚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索菲亚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享有诉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认定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司米公司、南阳索菲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0类“餐具柜;非金属门装置;家具;家具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衣帽架(家具)”,而被控侵权标识系用在集成吊顶上。依照集成吊顶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及普通消费者的惯常认识,集成吊顶产品系一种将吊顶组件与电器组件按标准规格制作成独立的可组合式模块,使用时依据个性化定制将上述模块集成在一起的室内顶面装修装饰产品。因此“集成吊顶”实质上是对吊顶模块与电器模块进行个性化选择后所形成的一种组合形式,其吊顶模块与电器模块仍系两种独立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第6类商品和第11类商品。因此涉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集成吊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对此,索菲亚公司亦予以确认,故其主张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本案中,索菲亚公司明确主张以其注册在20类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主张权利。经查,索菲亚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了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故本案中其完全可以以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为基础主张商标专用权,而无须以其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主张商标专用权。故该院认为本案无必要对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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