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南海永道公司针对胡某某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1330149921.0、名称为“型材(M-105)”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中认定: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
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证据认定
证据4为(2015)粤广萝岗第80号公证书,证据5为(2015)粤广萝岗第17881号公证书,南海永道公司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5的原件,在之前的案件中提交过证据4的原件,经核实,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上述公证书的公证过程规范,形式上无瑕疵,且胡某某未提出过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记载了通过腾讯QQ,搜索QQ号“×××”,在该QQ空间相册中找到产品图片的过程。证据5表明,使用委托公证的代理人账号登录腾讯QQ,然后搜索另一个QQ号“×××”,进入该QQ号的QQ空间,QQ空间名称“我是小樱啦”,点击“相册”,相册中可以打开的多个分相册均涉及型材产品照片,在名称为“fs永道”的相册中有名称为“永道建材端午节”的64张照片,包括几个人的合影和节日场面的照片,其中第1行第6张照片中有证人冯某同其他人的合影,在“永道二级顶”的相册中有名称为“欧式二级顶”的图片,该图片在公证书第17页显示,该页右上角显示有“2012年11月15日09:08”字样。胡某某对上述搜索过程未提出异议,通过上述过程可知证据5第17页图片来源可靠,其存在于QQ号为“×××”的QQ空间的相册中。
关于证据5第17页的图片是否自上传日即处于公开的状态。证据5的公证书显示名称为“fs永道”(公证书第9页)和“永道二级顶”(公证书第13页)的相册“所有人可见”,即在公证日当天是对所有人可见的。本案中的证人冯某在口头审理时出庭作证,其身份信息无瑕疵,而且其当庭上网操作和语言陈述同南海永道公司的主张以及证据5所显示的信息并无矛盾。证人当庭使用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电脑,输入QQ“×××”和密码,可以登录该QQ,进入QQ空间相册,显示的页面与证据5所示内容一致。证人冯某当庭接受专利复审委员会质询,明确表示其于2012年4月23日入职南海永道公司,目前已经离职,当初工作内容是电子商务,通过QQ号为“×××”的QQ与客户交谈以获得订单,QQ相册中的产品图片是给客户看的,权限是对所有人可见,未变更过。证人冯某当庭作证的内容没有明显瑕疵,且QQ相册中的图片大都为建材类产品图片,印证证人所述用于宣传和定购的性质,综合考虑本案信息,以及胡某某未对证据5的内容可信性提出异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5保全的网页内容及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可以确定证人冯某曾是“×××”QQ号的实际使用人,该QQ号的空间是证人使用过的用于企业宣传的空间,由此可以确信证据5第17页的图片自上传日即处于为所有人可见的状态。
证据4的公证书记载了登录http://i.qq.com后点击“反馈建议”“腾讯客服”后,搜索“相册时间”,显示相关问题并打印的过程。其中公证书第8页记载“QQ相册里,照片的上传时间可以更改吗?”的问题,随后的回答是“QQ相册中,照片上传成功后,照片上传时间是无法修改的。”由于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腾讯公司做出,因此相关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和极强的证明力。从而可知证据5中QQ号“×××”的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是无法修改的。
在上述对单个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各个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5第17页的上传时间“2012年11月15日”可以作为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由于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第17页图片显示的设计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现有设计。
三、
关于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认定
本专利和证据5中第17页图片所示产品均是型材,种类相同。
本专利由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表示,简要说明中认为其设计要点为主视图的形状,且不限定长度。如图所示,本专利为截面形状如其主视图所示的型材。
证据5中第17页图片是一幅立体照片图,其中照片中最左侧的型材(简称对比设计)的截面形状与涉案专利主视图所示的截面形状呈左右镜像。
本专利为单纯的形状设计,型材截面代表着型材的全部形状设计,本专利的截面形状与对比设计的截面形状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南海永道公司提交的其它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并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胡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被告审理案件的程序错误,特别是在有关举证规则及事实认定方面在类似案件中适用不同规则,显失公平公正。被告在其他相关无效案件审理中,以专利权人未能对“上传但未公开”的消极事实进一步举证为由,并以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专利信息已经在图片上传日公开,即将信息在QQ的上传日等同于公开日,实际上是要求专利权人对“没有公开”的消极事实举证,也免除了无效请求人对他人“已经公开”的积极事实进一步举证的责任。而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自己发布的QQ信息,但被告并未要求其对“已经公开”的积极事实进一步举证,仅以请求人口头陈述内容为依据认定涉案图片的上传日等同于公开日,免除了请求人对“已经公开”的积极事实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因此,被告在在先案件中认为“没有公开”的举证责任在专利权人,因为QQ空间由专利权人控制,但本案涉及的QQ空间由请求人控制,被告却未要求其进一步举证“已经公开”的积极事实,显然是在类似案件中采用了不同的举证规则。
二、QQ空间的公开权限设置可以由其管理人随意变更,不能证明其在公证前后时间内的公开状态。QQ空间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具有浓烈的个人色彩和极强的隐私性质,并非是开放性的网络平台,空间管理者可以随时通过设置访问权限阻止公众浏览,涉案QQ空间在公证员介入前是否处于公众可以自由查询的状态不可知,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虽然QQ空间上传的时间是确定的、不可变更的,但公开的权限设置是可以任意更改为“所有人可见”“仅好友可见”“仅自己可见”的,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公证当天该QQ空间的公开权限为“所有人可见”。涉案QQ空间“我是小樱”是证人冯某的个人空间,其中内容不能证明该QQ是用于企业宣传,且冯某是第三人员工,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高。
三、不具知名度、信誉度的网站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可改动的特点,无法证明本专利的公开时间。第三人提交的公证书拟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筑龙网”上公开,但该网站并非被普遍认可的具有信誉度的网站,在网站注册后,可以在不改变上传时间也不显示修改痕迹的情况下篡改图片内容,故该证据同样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上传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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