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在校园高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事故双方没有过错时,应根据行为人自甘风险原则,非受害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与被虞某、泥城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汪某与虞某、泥城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汪某(原审被告)、刘某(系汪某母亲)、汪某某(系汪某父亲)。
  被上诉人:虞某(原审原告)、上海市泥城中学(原审被告)。
  汪某、虞某均系泥城中学学生,系未成年人。2014年10月17日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双方班级踢球时,双方碰撞,虞某受伤。事后经查证汪某在运球时虞某冲上去抢球,撞上汪某而自己倒地受伤,且虞某是未经体育老师安排自行上场踢球。事故发生后,虞某至医院进行了治疗。司法鉴定中心对虞某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未构成伤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