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周某与徐汇中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案

裁判规则

  篮球运动属于高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与徐汇中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案

  潘兵1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中学(以下简称徐汇中学)。
  周某原系徐汇中学初三学生。2007年3月26日上午第三节体育课,体育老师安排男、女同学分组活动。周某与同学在打篮球的过程中为避免同学冲撞而摔倒受伤,当时体育老师在女同学活动处。事发后,同学将周某送至卫生室,并通知了周某的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和卫生老师将周某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并通知了家长。经诊断,周某右膝股骨外髁骨挫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关节大量积液。2007年4月4日、6月21日,周某又至上海市华山医院就诊,医嘱为休息及护膝保护、必要时手术。周某为就医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下同)615.10元、辅助器具费1745元。周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徐汇中学赔偿周某医疗费2360.10元、家长护理误工费12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保留追索周某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