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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沈某某诉上海市民办金盟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平责任”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沈某某诉上海市民办金盟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主体范围 行为人 受益人 限制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6941号(2017年7月19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141号(2017年9月2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某诉称:2016年5月4日下午12点许,原告与同学杨雨尧等人利用午休时间到楼下操场踢足球。原告与杨雨尧为了抢半空中的球时,原告的头撞到了杨雨尧,致使杨直接失去平衡,原告倒地受伤。老师看到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由班主任护送就诊。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2014889元。
  被告金盟中学辩称:本案系原告与同学之间在踢球时所发生的意外,其并无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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