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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负有管理、教育职责的专门机构,在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猝死的案件中,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结合现有境况下,其有无进一步提升的合理空间,以及有多大的提升空间,来进行判断

————钱某某、张某某诉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学校是负有管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钱某某、张某某诉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603号(2020年7月31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8626号(2020年10月29日)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某、张某某诉称:两原告之子小钱是被告学校三年级(2)班的学生。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在未通知两原告的情况下组织由校外机构举办的足球比赛。在比赛开始不到一分钟时,小钱即倒在地上,当时有校外机构的人走到小钱身边,但并未实施有效的急救措施,在小钱倒地后3分钟,才将其抱起送去校医室,校医在小钱倒地后约6分钟才开始进行间断地心肺复苏。由于学校没有及时拨打120电话,导致救护车在小钱倒地后的30分钟才到达学校,此时孩子的心跳已经非常微弱,医护人员在现场抢救20分钟后,将孩子送到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室抢救。当天17:50,小钱进入医院ICU重症监护室,次日凌晨5:20,医院宣告小钱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2日,两原告给孩子举办了告别仪式,将其火化。事发后,经多次与被告沟通了解,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在举办足球比赛前,并未制定有效的比赛方案,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时,并无校医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场,在小钱倒地后严重不负责任、不作为,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校医没有有效的医师资格,也没有使用AED(自动体外除颤仪),且被告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有3秒缺失(14:59:58至15:00:01期间),有二次伤害可能,被告的行为导致孩子最终死亡,对两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无限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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