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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平台为融资人提供融资服务并收取费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

————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股权众筹中平台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飞度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飞度公司系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能够为项目方展示融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88万元,经飞度公司运作融资成功。根据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诺米多公司应支付委托融资费用。但在融资成功后,经飞度公司多方核实,诺米多公司提供的项目所涉房屋性质、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多次协商后,诺米多公司均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为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增大,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与诺米多公司的协议,并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44000元;2、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000元;3、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经济损失19712.5元;4、诺米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诺米多公司不认可飞度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融资协议》系居间合同,在飞度公司拒绝放款、未能促成诺米多公司与投资人达成合伙协议并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居间费。根据《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诺米多排骨合伙店。飞度公司主要工作是在“人人投”平台上展示项目概况、发布融资信息,由投资人进行认购,在融资成功后,负责协调诺米多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并最终设立合伙企业。诺米多公司需支付融资总额5%的居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涉《融资协议》属于典型的居间合同。诺米多公司签署协议后,积极进行项目选址和装修工作,且将已盖章的合伙协议发送给飞度公司,由其交付投资人签署,但飞度公司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款,也未将投资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返还诺米多公司。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必须在2015年4月15日开店正式营业,无奈之下,诺米多公司只得通知飞度公司解除协议。根据《合同法》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飞度公司不得要求支付居间费。另外,诺米多公司为融资先行在“人人投”平台上充值17.6万元,此款一直被飞度公司冻结,诺米多公司在本案中不仅没有拿到融资款,自身充值款项也未能取回,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受到很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诺米多公司仍支付居间费,显然不公平。二、诺米多公司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飞度公司主张诺米多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存在“违建”、“无房产证”和“租金过高”三个问题,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违约行为。对此,诺米多公司不予认可。首先,对于违建问题,诺米多公司已向法庭出示一份该房屋前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写明的注册地址即为金宝街平房,表明该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得到了工商局确认,不是违建。其次,对于无房产证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曾多次要求出租方田××出示房产证,但田××表示其只是从房屋的真正业主处承租而来,其与业主的出租合同因涉及商业秘密不可能出示给诺米多公司或其他人。诺米多公司为防范风险,向该房屋前手承租人以及周边相关租户实地了解,确认田××所说是实情。最后,至于租金过高问题,因租金水平受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人流量多少、底商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虽然田××提出73万元的承租价,但诺米多公司考察了金宝街的租金水准后,发现与本案租金基本相当,且诺米多公司现在经营的世纪金源店比该租金价格更高,但仍能实现每月约五万元的盈利。基于此,诺米多公司判断以此价格承租金宝街店,仍然可以顺利实现大额盈利。三、关于飞度公司的费用支出。《融资协议》明确约定充值手续费由飞度公司承担。对其他费用,在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论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均应由飞度公司承担。

  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在2015年1月21日签署《融资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协议签署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完成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及公示,并积极推进装修工作,计划按照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开店营业。飞度公司在“人人投”平台上向众多潜在投资者发布设立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进行了认购,总额为70.4万元,并在“易宝支付”中予以付款。就在诺米多公司紧锣密鼓进行装修并要求飞度公司办理相关合伙协议并拨付融资款时,飞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诺米多公司一再催促下,飞度公司突然提出合伙店所租房屋存在违建、没有房产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诺米多公司作出充分解释说明后,仍擅自在股东QQ群里发布质疑信息,引发认购投资人的普遍疑虑。之后双方以及股东代表在4月11日召开了一次会议,诺米多公司再次对所谓问题进行了充分解释,但飞度公司又提出其拥有很多录音和其他证据,要求给股东代表观看并要求诺米多公司回避,致使诺米多公司代表愤然离场。事后诺米多公司才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本案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人民银行批准,其融资行为违法。同时鉴于飞度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前未将已认购投资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协议交付诺米多公司;在诺米多公司多次请求拨付融资款后一直未予拨付,致使其在2015年4月14日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融资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融资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随后飞度公司单方面从诺米多公司账户内划款8800元,且将诺米多公司的账户销户,严重损害诺米多公司权益。诺米多公司认为双方已对解除《融资协议》达成一致,合同解除后,飞度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赔偿损失。现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飞度公司全部返还之日止);2、飞度公司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3、要求飞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飞度公司针对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诺米多公司的反诉请求。一、诺米多公司反诉主体不适格。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融资协议》。根据诺米多公司提供的证据二“打款凭证”证明,是由刘晓光向“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而诺米多公司的反诉请求要求飞度公司向其返还17.6万元,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诺米多公司无权要求飞度公司赔偿其损失。(一)根据《融资协议》,飞度公司已融资成功88万元,诺米多公司应支付服务费44000元,但至今未付。(二)因为诺米多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双方《融资协议》解除,诺米多公司应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000元。众所周知,开实体店铺,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租赁房屋,而诺米多公司恰恰是在此问题上提供不实信息,导致项目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而不得不解除。在飞度公司成功融资后,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房屋为“平房”,年租金73万余元。《房屋租赁合同》向全体投资人公示后,投资人明确表示,房屋约定为“平房”、但实际为三层楼房,与合同内容不符,必须予以查实。后经飞度公司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确实与合同内容不符,该房屋二、三层明显为加建,存在违建拆除的可能性。随即飞度公司多次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前手出租方的有权转租证明,但诺米多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为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房屋租赁问题导致投资人出资风险扩大,飞度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全体投资人发出《关于诺米多排骨项目的情况说明》,将查证情况如实向投资人说明。2015年4月11日,飞度公司、诺米多公司和北京的投资人召开会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具有合法转租权的证明,但飞度公司仍无法提供。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依据《融资协议》第7.1条约定,终止与诺米多公司的合作。诺米多公司认为飞度公司因为投资人人数超过50人问题才主动解约,实属臆测。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完全可以合法合规地解决。即使投资人数超过50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也完全可以设计不同的方案予以圆满解决。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飞度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了保障投资人出资安全,做出多番努力,甚至先行为诺米多公司违约行为向全体投资人支付了利息。飞度公司切实履行了自身服务承诺,故请法院依法驳回诺米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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