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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也无效

————张某某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崔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战公司)、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公司)、第三人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田公司)发生居间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8年9月5日,其为被告红战公司参加汤山地块工程项目招标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其提供居间服务,红战公司中标后支付居间费300万元。经其居间服务,红战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中标,但红战公司至今拒付居间费,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红战公司给付居间费300万元;2.红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红战公司辩称:1.原告张某某不具备取得居间费的条件。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介绍的合同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两者同时兼备,委托人才能支付一定的报酬。涉案工程的业主方是第三人涵田公司,总包方是第三人省建公司,其是转包方。张某某明知省建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为收取介绍费用非法促成转包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协议》无效。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中标与张某某的居间介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居间协议》双方系其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系省建公司与崔德建,其主体不适格。3.《居间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收到招标方第一笔工程款到账时三个工作日内付给居间费的50%,现崔德建已经与省建公司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收到任何工程款项,张某某主张的居间费付款条件未成就。综上,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省建公司未应诉。

  第三人涵田公司述称:其将汤山G81地块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其并非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未参与相关居间过程,对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红战公司间的居间情况不清楚。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告红战公司(甲方)与原告张某某(乙方)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二、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方的招标程序及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手续,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尽最大限度努力中标。三、甲方如中标后应付给乙方相关报酬总计300万元。四、付款方式:甲方中标后按招标方招标文件规定,即每二个月付甲方工程量的60%工程款,甲方收到招标方第一笔工程款到账时三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总居间费的50%,待收到甲方的第二笔工程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暂定价的剩余50%的居间费。五、居间费为净费用,乙方不再承诺税务发票及税费,必要时提供资金出款通道。六、乙方在收到居间费后应继续维护甲方利益,协调与招标方的工作关系,同时配合甲方按施工合同要求督促招标方按时支付工程款。七、从今以后招标方如有适合甲方的工程项目,乙方应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付给乙方暂定不低于总工程款2%的居间服务费。八、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并处以居间费的加倍罚款。该协议落款处有监证方彭某某签名。

  2018年,第三人涵田公司与第三人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

  2018年9月,第三人省建公司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2018年9月25日,省建公司市场经营部向被告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其单位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确定红战公司中标,请红战公司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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