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王阜南、卞龙、姜玉、刘浩、宋孝猛(均已被判刑)等人,陪同卞井奎(已被判刑)饮酒后到宁波第七医院就诊。后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等人在该院放射科先是无故谩骂值班医生王某、秦某,后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对被害人王某、秦某实施殴打,并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巨鲨牌医用显示器1台、木凳2把、榉木门1扇损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秦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被毁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67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同案犯卞龙、刘浩、卞井奎、宋孝猛、姜玉等人已赔偿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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