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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卞某1、卞某2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酒后至医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卞某1、卞某2等寻衅滋事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152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3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永。
  被告人:卞某1,绰号“小黑”,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杨楼孜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卞某2,绰号“雄燕”,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明,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惠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鸣,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沈伟峰,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磊;人民陪审员:洪志远、许建永。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培红;审判员:陈靖;代理审判员:潘效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卞某1在被告人卞某2、刘某某、王某1、宋某某、姜某某等人陪同下,饮酒后到宁波市第七医院医治手伤。后被告人卞某1、卞某2、刘某某、王某1、宋某某、姜某某等人在该院放射科先是无故谩骂值班医生王某2、秦某某,后踹门进入放射科值班室,对王某2、秦某某实施殴打,并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木凳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秦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1、卞某2、刘某某、王某1、宋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卞某1、卞某2、刘某某、王某1、宋某某、姜某某依法予以判处。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卞某1、卞某2、刘某某、宋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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