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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依法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焦某某、仲某某抢劫、盗窃,孙某某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对为实施抢劫而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焦某某、仲某某抢劫、盗窃,孙某某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湘豫”,绰号“小龙”,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仲某某,绰号“小威”,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虎”,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半文盲,农民,家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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