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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相关职能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名义经营相关业务,损害经过上述职能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授权经营此类业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无锡中电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唐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违反诚信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无锡中电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唐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176号(2016年5月1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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