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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不当攀附该企业名称蕴含的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谋取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申锡建筑公司诉无锡吊蓝机械公司将产品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正文


  
江苏申锡建筑公司诉无锡吊蓝机械公司将产品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21号。
  被告: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雪浪双新经济园区。
  原告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锡建筑公司)因与被告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蓝机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申锡建筑公司诉称:其系高处作业吊篮生产企业,“吊篮”与“吊蓝”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在高处作业吊篮行业内,一直将两者作为行业及产品名称使用。被告吊蓝机械公司多年从事吊篮行业,将企业字号登记为“吊蓝”,必然误导广大用户认为吊蓝机械公司为无锡地区行业最专业、正宗的企业,使其在网络搜索中排序名列前茅,抢占商业先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吊蓝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吊蓝机械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吊蓝”是悬挂于蓝天下的意思,该名称依法经核准使用,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申锡建筑公司权益受损害,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申锡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涉案相关公司的情况
  原告申锡建筑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0日,住所地在无锡,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吊篮、非标吊篮、擦窗机、施工升降平台、施工升降机、货用升降机、塔机、爬架,等等。1997年至2010年间,申锡建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在经营范围中载有“建筑装修吊兰”。
  被告吊蓝机械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住所地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雪浪双新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谢家学,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吊篮、擦窗机、建筑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建筑吊篮、擦窗机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筑机械等,公司股东为谢家学、陈兆虎、董尚美。
  与被告吊蓝机械公司相关的两家公司情况:无锡雄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8日,住所地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雪浪双新经济园区(与吊蓝机械公司一致),法定代表人为谢家学(与吊蓝机械公司相同),经营范围为“高处作业吊蓝生产、销售、租赁”,公司股东为谢家学、陈兆虎、董尚美。江苏雄宇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2日,2014年1月9日经工商核准更名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亦为谢家学,经营范围为“擦窗机、高空作业平台、电动吊篮、施工升降机、桥梁养护检测设备”等,公司股东为董尚美、谢家学、田常录、王志华、陈尚文。
  二、高处作业吊篮行业和产品发展状况及相关行业意见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03版“高处作业吊篮国标”中,参加起草的行业单位共七家,北京、上海各有两家,无锡有三家。该标准载明适用范围为“各种型式的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吊篮定义为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建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2013年11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起草完成高处作业吊篮国标送审稿(用于代替03版),负责起草的13家行业单位中有7家为无锡企业(包括申锡建筑公司、吊蓝机械公司)。
  2011年10月,吊篮产品的行业协会工程机械协会及其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分会分别出具《说明》称,高处作业吊篮在我国已有30余年历史,业内称之为“吊篮”、“吊蓝”、“吊栏”等。
  2013年12月出版的《建筑机械化》杂志中刊载有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顾问XXX撰写的《从吊篮之乡的崛起看中国吊篮的发展》一文,文中称,无锡吊篮制造业虽然起步不是国内最早,但却是国内最强、发展最快,形成了更加明显的地域优势,独领吊篮行业市场风骚。目前,无锡吊篮制造企业产量和规模在国内都处于领先的地位,占全国60%以上的产销量和出口总额的80%以上……逐渐形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市场销售价格普遍高于一般吊篮20%左右……成为实至名归的中国吊篮制造之乡。同期杂志还刊登了工程机械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用户满意度评价调查结果:2013年全国高处作业吊篮产品用户满意度较高的6家企业,均为无锡企业。
  此外,2011年8月,无锡吊篮产品的行业协会——无锡市建筑机械协会筹建小组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称:“无锡吊篮”经无锡众多吊篮企业的共同努力,成为高品质吊篮代名词。吊蓝机械公司将吊蓝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造成吊蓝机械公司是无锡吊篮企业的代名词或行业龙头的误解,不正当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机会,侵犯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权益,应撤销或更改名称。
  三、申锡建筑公司起诉吊蓝机械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2012年5月23日、12月3日,申锡建筑公司先后两次申请对百度及谷歌搜索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搜索“无锡吊蓝”,除去商业推广链接外,自然搜索排名的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条内容中,均为吊蓝机械公司网站链接或产品信息,其网页首部载有“无锡吊蓝经久考验雄宇品牌值得信赖”、底部显示:经营“吊蓝电动吊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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