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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诉无锡惠源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企业名称,即是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诉无锡惠源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无锡总瑞税务咨询信息部(以下简称总瑞信息部)。

  被告:无锡惠源税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源公司)。

  总瑞信息部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税务咨询。代理等服务。惠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与总瑞信息部基本相同。杜雅敏、华满星、陈中、张建新、张云宝五人原为总瑞信息部员工,2004年1月1日,总瑞信息部与上述五人签定了《聘用人员协议》,规定聘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但在聘用期内,上述五人均离开总瑞信息部,成为惠源公司员工。

  在惠源公司工作期间,上述五人继续使用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联系客户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扬名内燃机配件厂、无锡天惠超市等单位进行入网登记,并开具惠源公司的发票,收取入网费用。同时其员工杜雅敏、华满星等人还向总瑞信息部的客户散布惠源公司与总瑞信息部系同一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虚假事实,造成了原总瑞信息部的部分客户如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等认为惠源公司就是总瑞信息部,从而将入网费用交给了总瑞信息部。

  另,依总瑞信息部的申请,无锡市公证处于2005年2月28日对惠源公司网站“中国无锡惠源税务信息网”上的内容,尤其是用户输入密码登录网站后进入“专家信箱”栏内可浏览、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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