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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与产品名称紧密结合、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辨识度时不得登记为企业字号

————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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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3)锡滨知民初字第0124号
  二审:(2014)锡知民终字第0012号
  【案情】
  原告:江苏申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锡公司)。
  被告:无锡吊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吊蓝公司)。
  原告申锡公司诉称:其系高处作业吊篮(行业内简称吊篮)生产企业,“吊篮”与“吊蓝”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吊蓝公司多年从事吊篮行业,将企业字号登记为“吊蓝”,必然误导广大用户认为吊蓝公司为无锡地区行业最专业、正宗的企业,使其在网络搜索中排序名列前茅,抢占商业先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吊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企业名称,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吊蓝公司答辩称:企业名称“吊蓝”是悬挂于蓝天下的意思,该名称依法经核准使用,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申锡公司权益受损害,故申锡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应驳回申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03版高处作业吊篮国标”中,参加起草的行业单位共七家,北京、上海各有二家,无锡有三家。该标准载明适用范围为“各种型式的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吊篮定义为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建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2013年11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起草完成高处作业吊篮国标送审稿(用于代替03版),负责起草的13家行业单位中有7家为无锡企业(包括申锡公司、吊蓝公司)。
  2011年10月,吊篮产品的行业协会——工程机械协会及其装修与高空作业机械分会分别出具说明称,高处作业吊篮在我国已有30余年历史,业内称之为“吊篮”“吊蓝”等。2011年8月,无锡吊篮产品的行业协会——无锡市建筑机械协会筹建小组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称:“无锡吊篮”经无锡众多吊篮企业的共同努力,成为高品质吊篮代名词。吊蓝公司通过其名称,造成吊蓝公司是无锡吊篮企业的代名词或行业龙头的误解,不正当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机会,侵犯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权益,应撤销或更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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