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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裁定有效

————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这是全国首例生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
  (2017)黔法0181民特6号
  【案情】
  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大鹰田位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磷公司)生产厂区西北侧约1.6公里处,处山凹内,坡度20-30度,西侧约170米为息烽河,水体功能为保留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周边为树林和灌木林,无居民和农田耕地,该区域为息烽河地下水补给区域。2011年,开磷公司从高家坝村丰岩组流转该地块用于养殖和经济作物种植。2012年6月,开磷公司与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诚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诚诚公司承担开磷公司污泥渣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配套建设的交椅山渣场。2012年底,诚诚公司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直到2015年底被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倾倒废物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长360米,宽100米,占地约60亩,堆填厚度最大50米,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该渣场导致附近地下水及息烽河水质污染。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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