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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实施者以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特征为由,主张从属权利要求亦属于专利权人承诺的专利授权许可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葛某某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涉标准专利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人参与行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葛某某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涉标准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葛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生,系南京市玄武区江弘汉商贸中心业主,住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被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20楼。

  第三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北门路999号。

  第三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新北市土城区中山路66号。

  原告葛某某因不服被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江苏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7月9日,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电脑公司)认为被请求人南京市玄武区江弘汉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江弘汉商贸中心)销售的相关主板侵犯了其“插座电连接器及插头电连接器”(专利号为200810128623.1)发明专利权,向江苏知产局请求处理。2013年7月10日,江苏知产局作出苏知(2012)纠字1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江弘汉商贸中心销售主板上的USB3.0插座电连接器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销售行为构成对200810128623.1号专利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葛某某诉称:被请求人江弘汉商贸中心所销售的产品系来源于案外人嘉泽端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端子公司)的关联公司,嘉泽端子公司与第三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精密公司)均是国际USB组织制定的USB3.0标准的技术贡献者。根据USB3.0规范、贡献者协议以及鸿海精密公司的声明,可以证明涉案专利属于依据协议而贡献的专利,鸿海精密公司已经向嘉泽端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授予了使用涉案专利的权利,涉案产品已经获得专利授权许可。江苏知产局未查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贡献者协议所规定的“必要权利要求”,也未查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USB3.0标准所涉及的授权范围。江苏知产局的行政决定审查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侵权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撤销江苏知产局作出的苏知(2012)纠字19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江苏知产局辩称:江弘汉商贸中心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获得了权利人授权,涉案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人富士康电脑公司、鸿海精密公司述称:行政请求人富士康电脑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2和4不是规范所称的必要权利要求,不属于授权许可范围。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必要权利要求”而依协议获得授权,而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并非为实施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手段,并不当然获得许可。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是否系必要权利要求与本案无关。涉案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江苏知产局查明的事实:200810128623.1号“插座电连接器及插头电连接器”发明专利于2008年6月13日申请,于2011年6月29日授权,权利人为富士康电脑公司与鸿海精密公司。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插座电连接器,包括插座绝缘本体及固持于插座绝缘本体上的若干第二端子,其中,插座绝缘本体设有第二基部及突出于第二基部的第二舌板;所述第二端子设有若干第二导电端子,每一个第二导电端子设有弹性的第一对接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端子还设有用于传输信号的至少一对第二差分信号端子,其中,每一个第二差分信号端子设有平板状的第二对接部,所述第一、第二对接部设置在第二舌板的同一侧且第一、第二对接部沿第二舌板的长度方向上设置为两排,所述第二舌板包括第二支持面,所述第一对接部向外突出于第二支持面,所述第二对接部向第二舌板内凹陷面位于第二支持面的内侧。其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座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电连接器包括上、下堆叠的两个接口,所述第二舌板为两个且分别伸入两个接口内,所述插座绝缘体本体还设有突出于第二基部且位于两个第二舌板中间的夹板,所述夹板将两个接口隔开。其权利要求4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座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第二差分信号端子设有垂直于第二对接部的第二焊接脚,所述插座电连接器还设有扣持于第二基部上的固定块,所述固定块设有供第二焊接脚穿过的若干通孔。

  江弘汉商贸中心销售的型号为H61MA-2DV主板系源于案外人嘉泽端子公司的关联公司,有合法来源。主板中的USB3.0插座电连接器的技术特征覆盖了200810128623.1号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和2及权利要求1和4的全部技术特征。

  鸿海精密公司与案外人嘉泽端子公司均系《USB3.0贡献者协议》的加入者和技术贡献者,同意执行和采用《通用串行总线3.0规范(修订版1.0)》(以下简称《USB3.0规范》)。《USB3.0规范》规定了USB3.0标准A型连接器的界面定义。该界面定义中并未就上下堆叠的两个接口的具体设置情况进行约定,也没有对第二差分信号端子的第二焊接脚的设置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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