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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龚某某诉北宇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物业公司未排除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龚某某诉北宇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51岁的龚某某在小区内步行时,因翻包找手机不慎坠井。龚某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6.68万元。日前,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责任,责任比例为各50%,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龚某某各项损失6.64万元。

  龚某某家住朝阳区某小区,2013年4月26日,小区物业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北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小区地下水井中引水浇灌绿植,为警示路人,敞开井盖的井边放置了一个锥形桶。当日下午3时左右,龚某某从小区南门进入返回住处,在涌道行走时,因翻包找手机不慎踩空落入井内。事发当日,龚某某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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