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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无义务就“未泄露信息密码”承担举证责任

————葛某诉甲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规则

  银行卡发卡行和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葛某诉甲银行借记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某所持甲银行的借记卡在广东茂名发生12笔伪卡交易,交易金额及手续费合计97768元。葛某遂诉请其借记卡开户行甲银行返还以上存款及利息。甲银行认为葛某负有案涉银行卡信息密码保管义务,且领用合约有关于凭密码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的约定,故葛某应当自负责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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